蔡姓男子今年初兩度竊取郭姓商人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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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行竊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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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偷來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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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兩家商店行竊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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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將蔡男判刑1年2月;至於蔡男被控竊取機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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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出蔡男犯後又騎回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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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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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據為己有,這一部分判他無罪。
「偷機車又返還」,法官認為行為人僅是供己一時使用,於使用完畢後,即將車輛返還,屬學理上所稱的「使用竊盜」,並不構成犯罪。
檢方認為民眾從小被教育「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該拿」,竊取機車去犯案,法官判無罪,與民眾認知落差很大,判決有違民意,試想發動機車要不要使用汽油,沒油怎麼發動機車?那竊取油料構不構成竊盜罪?檢方將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38歲)2月4日凌晨,在台中市南區復興路旁,竊取郭男所有的重型機車,作為行竊代步工具,騎往大里區塗城路立佳數位沖印公司,竊取江姓業者所有的6380元、筆記型電腦等物,行竊得逞後,蔡男又將機車騎回原處復興路旁。
2月27日凌晨,蔡男又在復興路竊取郭男的重型機車,騎往南屯區黎明路喫茶小舖茶飲店,竊取劉姓業者現金1萬5285元,行竊財物得逞後,蔡男將機車騎回原放置地點後離去。經兩名被害人報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逮獲蔡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