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惡鄰」事件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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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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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除了可通報環保、建管單位或警察取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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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蒐證循法律途徑解決是較可行的方法;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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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俗稱「惡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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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房屋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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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惡鄰居。
集合式住宅住戶常抱怨鄰居製造噪音、在樓梯間堆放雜物、水管漏水或晚上「辦事」聲音太大;一名檢察官表示,這些都可請縣市政府的建管、環保單位或警方到場了解、取締。
法界人士指出,民眾常遇到取締人員到了、聲音也沒了,但取締人員離開、聲音又出現等情形,因此民眾最好自行錄音、錄影、拍照蒐證,向主管單位檢舉或提告;相關單位除了取締、裁罰,檢方也會根據「惡鄰」行為來認定是否觸犯刑法。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二條「惡鄰條款」規定,如果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的住戶,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其改善,卻未在三個月內改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