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摔進坑 國賠649萬

黃姓騎士摔車後餘生得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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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經濟部工業局未維護道路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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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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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工業局須賠649萬元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黃姓男子四年前在高雄市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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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面有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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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摔入坑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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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內出血、左側顏面骨骨折;他認為經濟部工業局未維護道路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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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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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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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工業局賠六四九萬元確定。從事焊接配管等工程的黃姓男子(六十二歲),二○一五年六月二日騎車行經北林路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因路面上有長約一點七、寬約一點一公尺的坑洞,黃跌入坑內受傷,車身因傾斜,撞擊坑洞邊緣後再翻轉坑外、傾倒並滑行。 高雄市南區焚化爐出口前的道路位於臨海工業區,是屬於經濟部工業局管理,為供公眾通行的公共設施,黃對工業局提告指出,非但路面有坑洞、且無警示標誌,造成他嚴重受傷,未來須全日看護,提告國賠請求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用品費用、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共八五四萬元。工業局表示,每日都有巡檢道路,發現坑洞時隨時通知包商維修,無管理缺失;在同年五月廿一日發現道路因梅雨鋒面而有零星剝落後,即通知工程公司進場維修。坑洞於同年月廿六日修補完畢,後來因再遭重車輾壓,才呈現事故時的弧形下陷狀態,且坑洞位在快車道,除非危及汽車行車安全,否則不會在快車道設立警告標誌,以免大車看到警告標誌往機車慢車道閃避,反而危及機車騎士。工業局指出,車禍當時,黃因路邊有大卡車而往快車道方向騎,不是一般正常情形,屬難以預料情況。不過,高院高雄分院認為騎士本可行駛該車道,車道既有大坑洞,又無警告標誌,害騎士沒能注意及時閃避,工業局管理道路有疏失責任。合議庭認定,黃姓騎士應負百分之廿過失責任,工業局負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計算相關費用後,判工業局賠償金額應是六四九萬元才合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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