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任職行政科專勤組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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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電玩業者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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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刑六年四月徒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任職行政科專勤組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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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電玩業者收賄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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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五百七十二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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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罪又咬出共犯林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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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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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自為改判六年四月徒刑、褫奪公權兩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李世昌二○一一、二○一二年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負責取締賭博性電玩及色情,電玩業者為躲避查緝,企圖向李行賄。他首次拒絕後,業者仍透過李的部屬葉嘉雄持續行賄,李最後答應收錢,並和專勤組二線三星警務正林振宏共廿一度收受卅家業者賄款,總計一千一百四十四萬元,李分得五百七十二萬元。 李於偵查時承認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並咬出林振宏也收賄。一、二審考量,李供出重要犯罪事證及共犯,適用證人保護法、貪汙治罪條例中的減刑規定,依貪汙罪判李八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李符合減輕三分之二刑度之規定,一審僅減輕二分之一,二審也未予糾正,有所違誤。林振宏因否認收賄,一審判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六年,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另名警員葉嘉雄一審被判一年六月徒刑,他未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