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發新聞稿 合議庭:依卷所得證據判決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幫證交法案被告友人翁茂鍾關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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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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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案一、二審都被依證交法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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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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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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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定讞。今晚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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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合議庭成員完全依卷附調查所得證據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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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間沒有受到任何不當干涉。今晚6點多,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特別發出新聞稿,說明「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是否有受到不當外力影響,全文說明如下: 壹、經查:本案被告翁茂鍾係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等罪嫌,由檢察官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罪刑後,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審。發回意旨主要係指摘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未按立法意旨採取「差額說」,扣除成本支出,致犯罪所得是否已達一億元以上,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不明;且原判決就被告翁茂鍾所操縱買賣股票集團及其他投資人買進、賣出股票金額,均未記載於犯罪事實欄,附表備註欄所載買進、賣出金額,究係憑何證據計算得出,亦未詳予說明,致本案犯罪所得之事實認定是否正當,無從憑以判斷。貳、本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審理後,綜合調查各項有利、不利被告之證據,認被告翁茂鍾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帳冊犯行,而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因其犯罪行為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故宣告減為有期徒刑4月,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其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則係不能證明被告翁茂鍾有該犯罪行為,惟因檢察官起訴認為此部分行為,與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翁茂鍾均未上訴而確定。參、本院承辦之合議庭成員完全依卷附調查所得證據,而為判決,審理期間並未受到任何外力不當干涉,合議庭成員與前石委員長並無私人交情,更未接受前石委員長或被告翁茂鍾飲宴,特此說明。合議庭 審判長邱顯祥 陪席法官林源森 受命法官廖純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外觀照。記者林佩均/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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