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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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為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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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外國出生子女是否適用入籍法?這項法規讓母親為公民的外國出生子女較容易歸化為公民。即使1986年曾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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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公民的外國出生子女歸化為公民的門檻仍然較高。最高法院28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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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仲裁這項關於入籍公民法對待男女不平等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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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訴訟將於今年秋天審議。紐約聯邦上訴法院審理莫拉里桑塔納(Luis Ramon Morales-Santana)案時宣布上述法律無效。 莫拉里桑塔納挑戰該法,他聲稱自己為美國公民,卻因搶劫和殺人未遂罪名定讞遭聯邦當局試圖將之遞解出境。莫拉里桑塔納的母親為多明尼加人,父親為美國人,但他父親還差20天即19歲生日時離開波多黎加前往多明尼加。入籍法規定,1986年前出生、父母未婚者,其美國公民父親必須居住美國十年,而其中至少五年是在14歲以後,莫拉里桑塔納的父親僅差20天,而無法符合後者標準。 依據入籍法,外國出生子女的美國公民母親,僅需在生下該子女前一年一直住在美國,其子女即符合入籍資格。1986年入籍法修法,將美國公民父親居留美國的時間縮短為五年,其中兩年必須在14歲以後。相反地,在美國出生子女,無論父母國籍,均自動成為美國公民;同時,父母均為美國公民,其中之一曾居住美國,其子女也是美國公民。 大法官在2011年曾試圖釋疑相關問題,當時最高法院以四票對四票無法達成裁決,大法官艾莉娜‧凱根(Elena Kagan)則因在司法部工作時曾參與該案不能投票。這一回此案再度由八名大法官審議,但凱根可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