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慾照遭複製 夫控妻不起訴

高雄市林姓男子婚外情,VIP卡製作,自行拍攝與「小三」做愛的影片,識別證,存檔在自己的電腦裡,熱敷墊,妻子發現提出妨害婚姻告訴後,出勤管理系統,他反控妻子涉犯妨害秘密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監視系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感應讀卡機,不起訴妻子。
林姓男子提告的理由是,製氧機,去年11月15日凌晨零點,防褥瘡,妻子在苓雅區住處,製氧機,利用他熟睡之際,破解他專用的個人電腦保護措施,入侵他的電腦後,將他與其他女子做愛時自拍的錄影檔案,複製在妻的隨身碟中;此外,還把他的一個廣告企劃檔案給刪除。
妻子(31歲)辯稱,當天她半夜醒來,見丈夫在電腦前睡著,電腦螢幕還播放著電影影片,她叫丈夫上床睡覺,並關閉電腦,關機前無意中發現電腦「桌面」上的資料夾內,存有一名女子的裸照,以及丈夫與這名女子性交的影片,她拿隨身碟複製這些檔案。
妻子向檢察官說,她複製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與丈夫之間的婚姻,並保全證據。她否認刪除電腦中的廣告企劃檔案。
林妻對丈夫及小三提出的妨害婚姻告訴,已由高雄地檢署偵結,向高雄地院聲請簡易判決。檢察官據以認為,林妻確實是為了維護婚姻與保全證據,才下載丈夫電腦中的檔案。
檢察官並指林姓男子並沒有證據證明妻子破解入侵他的電腦,以及刪除他的廣告企劃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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