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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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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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合併前應繳納的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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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
財政部同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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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併而消滅的營業人辦理註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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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將貨物移轉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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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在移轉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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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由合併存續的營業人承受申報繳納義務並受罰。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2014年1月合併消滅乙公司,合併時乙公司將電腦硬體設備及軟體移轉給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此時,稅捐機關除應按移轉設備的價值,向合併後存續的甲公司追繳營業稅外,也需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