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王先生問:因汽車遭受損害而獲得一筆理賠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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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報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民法第216條明定損害賠償分為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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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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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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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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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案例中因A公司廠房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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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殃及王先生在停放在A公司停車場內的汽車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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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協調後A公司理賠一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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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王先生汽車毀損「所受損害」,則因其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之理賠款項,所以王先生可免納於該所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惟王先生應將相關證明文件留存,以備國稅局事後查證。但A公司若除了理賠汽車毀損所受的損害外,另補償王先生之「所失利益」者,王先生則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筆「所失利益」之理賠收入列為其他所得,一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