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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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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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議會交通委員會中是以「4比3」通過賴提案的「私地主優先」但書。昨天議員還原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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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指對表決沒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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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證實審議紀錄確實載明「表決後議決」。
當時會議主席李慶元與議員林晉章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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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是合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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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記得有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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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調閱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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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載明「表決後議決」。
陳建銘透露,當時賴素如一手拿著私地主的陳情書,另一手拿著時任市長馬英九時期的市府公文,指在81年時,市府曾承諾要讓私地主取得優先土地開發權。
議員楊實秋回憶,當天委員會現場只有李慶元、賴素如、戴錫欽、歐陽龍、林晉章、陳建銘與他,表決時林晉章、陳建銘與他反對,賴素如、戴錫欽、歐陽龍贊成,主席才參與投票,支持贊成方。
楊實秋說,議案通過後,投票反對議員均保留大會發言權,許淑華與王孝維則是在投票結束後在到場,委員會也以保留大會發言權方式通融,保障兩人發言權利;也因此,最後出席人數會有9人,5人保留大會發言權,卻有「4比3」表決紀錄原因。
戴錫欽回憶,提案送二讀會後,因仍有議員有意見,轉交付朝野協商尋求共識。協商中賴素如堅持但書通過才同意5筆C1、D1開發基金預算。但議長吳碧珠認為,議會大可不必以但書形式保障特定私地主,應讓市府依程序辦理招標,讓更多人參與。
戴錫欽說,協商過程,捷運局表示,5筆雙子星開發基金預算若遭凍結,依當時情形不影響聯開案推動招標,最後才會以保留預算科目,刪除預算金額與但書方式送二讀會,大會後來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