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去年喝完喜酒後騎機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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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酒駕;一審法官認為他2年內3次酒駕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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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輕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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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判刑7月要入獄;但二審法官查出他住處偏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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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到附近商店再叫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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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到了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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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再換騎機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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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完全漠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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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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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不用被關。李男住彰化縣線西鄉,2013年酒駕,彰化地檢署處以緩起訴,繳交處分金8萬元;過不久又因酒駕,彰化地院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併科罰金2萬元。去年3月,李男第2件酒駕案仍在審理,他到彰化市餐廳參加弟弟嫁女兒喜宴後,騎機車回家途中轉彎未打方向燈,見警察攔查,心虛加速逃逸時摔車,被測出酒精濃度超標。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李是2年內3度酒駕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判7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李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李在2年內3次酒駕實屬不該,原該從重量刑,但第3次酒駕當天是因住的地方很偏僻,不易叫計程車接送,才騎機車到住家附近商店停放,請老闆娘代叫計程車搭到餐廳,喝喜酒後再搭計程車回商店,騎機車回家,代表尚知節制。高分院指出,量刑應審酌行為人行為及兼顧比例、平等原則,符合民眾法律情感。李騎機車到商店搭計程車,並非完全漠視法律,且未肇事使他人受傷,加上要接送87歲母親洗腎,改判李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不需被關。 ※ 提醒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酒後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