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水肥車司機詹姓和簡姓隊員,
平鎮抽水肥
,去年2月代清除兩家化糞池水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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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處理費2400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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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繳回一戶處理費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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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侵占未繳回的費用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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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良心不安自首。基隆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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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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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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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去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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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簡到中山區抽取兩家戶水肥,向潘姓申請人收取2400元代清除處理費後,僅繳回其中一戶費用1200元給環保局,另一戶1200元未線回,每人各侵占600元。事後兩人良心不安,一星期後主動向環保局反應此事,繳回全部侵占款項,並在去年3月17日由環保局政風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案經基隆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請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以及諭知緩刑,獲法官採納,以兩人侵占金額甚微,並非巨奸大惡,且主動自首,報繳所得全部財物,並始終坦承犯行,「犯罪情狀客觀上猶可憫恕」,依法減輕其刑,並認無逕施以自由刑的必要,逾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