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士官洪仲丘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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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軍事審判法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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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多數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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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方向以剔除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重複罪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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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犯罪審判權回歸普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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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限縮軍事審判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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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互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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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消除目前民眾對類似這次軍檢處理洪仲丘案的疑慮。
法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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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法部分,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致死罪,與普通刑法妨害自由致死罪的犯罪態樣一致,可移由司法偵辦;同法第76條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殺人罪章、妨害性自主罪以及毒品罪等,其實普通刑法也可以適用,法界認為,類似案件司法偵辦即可。
光修實體法還不夠,還須修改程序法即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第5條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法追訴;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法界認為,此條文應修成只要軍人退役一律由司法審判,可符合憲法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的原則。
洪仲丘案的起訴內容,法界普遍認為偵查素質不佳,歸根究柢,與軍事檢察官錄取、養成教育等皆有關聯,軍事檢察官或法官大多來自軍校法律系學生,錄取率比一般司法官高,加上一般司法官受2年專業培訓,並累積更多辦案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