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左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1號汐止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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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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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後車駕駛人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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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開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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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3000元;左不服提訴表示有打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車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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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調查左陳述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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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駁回。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依規定行駛,有打方向燈再變換車道,當時車道有相當大的空間,符合變換車道的距離,他打方向燈跨越車道時,後車本應自動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但後車卻加速前進逼車,造成警方誤判,他認為檢舉人故意不讓其變換車道,他聲明撤銷原處分。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休旅車開始變換車道前,後方檢舉人車輛與前方的客運巴士大約保持30至40公尺距離,休旅車往左跨越車道線,進入檢舉人行駛的車道之際,看不出檢舉人的車子有刻意加速情形。在檢舉人車輛與客運間僅有20至30公尺的距離下,休旅車變換車道插入兩車之間,導致檢舉人車輛與休旅車間僅餘不到一輛小型車身長距離。法院調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明文規定,汽車原則上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車距。駕駛人變換車道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而非「後方駕駛人應自動禮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