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家公司的江姓女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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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滿足購物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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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刻公司大小章蓋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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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領公司六千多萬元;公司發現偽印鑑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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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竟全數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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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銀行負責。最高法院認定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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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返還該公司六千一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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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
江女因此案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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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五年十月確定,目前入監服刑。她開了二百七十七張、金額高達六千一百七十五萬多元支票,她用這些錢瘋狂買衣買鞋,甚至買珠寶、鑽石、郵票。
「我就是無法克制自己想要買東西的慾望」,江女當年自首時說,婚後適應不良,患有憂鬱症,無時無刻都想要買東西,才衝動犯案;法院曾函請醫院鑑定,江女被診斷購物的衝動高於自我控制,必須獲取更多金錢才能滿足自我。
江女五年前藉由支付廠商貨款名義,在保管的公司空白支票上,蓋上偽刻的公司章、董事長及總經理印鑑,填妥發票日期和金額,再偽簽丈夫名義在支票上背書,向銀行提示交換,再將票款轉到自己或丈夫帳戶。
五年多來,江女以偽刻印鑑開立的公司支票達二百七十七張,金額達六千多萬元,她用這些錢瘋狂買衣買鞋,從一個穿著樸實,轉變為打扮貴氣的時尚女子。
公司向法院提告指出,江女偽刻的公司大小章,與公司留存在銀行印鑑卡上的印章明顯不同,一般人以肉眼可輕易辨認,兩者的字體粗細、筆畫長度及留白間距皆不同,銀行受委任支票兌付時,疏於核對,要求銀行返還該公司支票帳戶的存款六千多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只要一般人憑肉眼確實比對,都可以發現支票上的偽刻印文和原留印鑑不符,銀行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