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肝癌的魏姓男子因喝完藥酒後酒後騎乘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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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2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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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區監理所另裁處6萬7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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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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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政裁處罰鍰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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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維持原判。
魏姓男子今年3月中午在家中喝完藥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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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5點騎乘機車經過仁一路及愛九路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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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攔查後進行酒測,酒測值0.63毫克。魏男表示,喝完一小杯藥酒後,睡了午覺起來,準備牽車去南榮路機車行檢修,出發前覺得自己騎車還很穩,才會決定上路,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法院判魏男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另裁決,魏男需繳納6萬7500元的罰鍰,吊扣駕照1年,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魏姓男子對裁決不服,主張自己因為罹患肝硬化及肝癌,肝臟無法代謝阿摩尼亞,才會酒測值超標,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官認為魏男已經知道自身疾病,應該避免飲用酒精飲料,若無法避免,也應等身體完全代謝酒精後再上路。法院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犯罪行為都符合刑法及行政法兩者處罰條件時,以刑法為主,撤銷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