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婦人和葉姓古董商的妻子簽出借丈夫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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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承諾不懷孕並支付葉妻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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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她認為葉妻食言沒讓丈夫陪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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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歸還已支付的兩百萬元;賴婦因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敗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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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與葉簽協議表明取得款項後就不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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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認為葉應履行付款義務。
賴姓婦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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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葉妻於二○○二年談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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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借丈夫陪她出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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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分三期付五百萬元;第一階段她簽一百萬元支票,葉每周陪她出遊一天,接著再付一百萬元,葉每周出遊二至三天,尾款付三百萬元,葉要陪出國七至十天。雙方隔年補立同意書,兩張一百萬元支票皆兌現,但她和葉每周僅「作伙」一天,以葉妻不履行約定為由,提告請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兩百萬元。
葉妻說,她和丈夫出國玩與賴婦同團,對方藉買家具介入她婚姻;賴婦為了擁有她先生的感情及身體,花錢換取她許可,並答應不懷孕;賴婦和先生交往十幾年、周周出遊,對方提告依法無據,反而應付尾款補償她的精神損失。
法院認為出借丈夫同意書違反公序良俗,日前判葉妻免還兩百萬元。不過,賴婦另提告主張,兩百萬元是借款,她拿出和葉於二○一○年八月簽定的協議書,顯示葉願意分期支付她兩百萬元。
年近六旬的葉辯稱,賴婦以各種方式恐嚇他妻子,他為了息事寧人,迫於無奈簽協議,講好對方不得對妻子提告;他連續付款十一個月,賴婦仍打官司要求太太返還不當得利,他才不再付款。
合議庭調查,賴婦與葉的協議書約定「賴婦取得款項不得再與葉來往」、「雙方不詆毀、不傳過往交往所發生之是非」,法官認定這是斷絕不正常關係的和解契約,判葉應該付錢履約,但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