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姓女子在保養品集團擔任教育訓練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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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她投宿商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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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時在電梯口踏空扭傷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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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法院提告求償16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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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判賠將近11萬元。全案可上訴。
連姓經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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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5月她到左營區某商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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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在5樓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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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退房時在電梯前踩空跌跤;她指控走廊和電梯口有一處高低落差的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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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電梯設備不符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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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也沒有警告標示,認為商旅有疏失。
同年10月20日雙方約定以2萬5千元和解,但商旅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支票寄到她住所,連姓經理指控和解失效,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連姓經理指稱受傷後公司以無法繼續執行工作為由,授意她離職,向商旅求償薪資損失、醫療費用和精神慰撫金等。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一般人走路也不可能都只走在平坦的路面,如果她注意路面也不會跌倒,她應負一半的責任。
判決指出,連姓經理的離職單寫「另有生涯規劃」,沒有證據證明她離職和受傷有關,最後裁定商旅須付給她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共10萬9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