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劉女交往、同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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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感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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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借132萬元給對方繳房貸周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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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後來因個性問題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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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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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訴請法院要求她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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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說這是對方為討她歡心所贈,台中地院駁回陳男聲請。
陳男指出,他與前女友都喪偶、有子女,經友人介紹認識,後來交往並同居,也論及婚嫁。
同居期間已言明,財產各自獨立,陳男說,後來劉女為繳房貸,向他借132萬元,約定一年內還。
不到一年,2人因個性不合分手,陳男多次向前女友催討132萬元,對方不理,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法官認為,劉女已否認這筆錢是借貸,陳男就應負舉證之責,證明是他借出,而非贈送,陳男無法提出借貸證據,因此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