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蔡姓總幹事接獲住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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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有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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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敲門沒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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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聞到疑似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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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報警會同里長及鎖匠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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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柯姓住戶沒事。柯控告總幹事損害他的家宅隱私權、居住安寧權、人格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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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包括門鎖修復費和精神慰撫金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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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免賠。
柯姓住戶向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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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31日晚上9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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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向警方謊報,他在家燒炭自殺,再放任社區主委找鎖匠破壞他家大門門鎖,強行入內,總幹事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包括損害他行動與意志的自由權、家宅之隱私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及財產權。
總幹事說,當晚有一名中年婦人跑到管理室,通報柯姓住戶房子有火光,他到樓上查看,敲門無人回應,並到頂樓排煙孔聞到煙味,絕非故意謊報柯姓住戶疑似燒炭自殺,如有謊報,願意接受測謊和法律制裁。
法官認為,總幹事基於社區管理人員、維護全體住戶生命財產安全職責,向主委報告後報警,並無故意或過失。總幹事的報警行為,和鎖匠開鎖結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柯姓住戶向總幹事求償,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