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處自殺損房價 家人無責免賠

林姓男大生在租屋處燒炭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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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姓女房東主張房子變凶宅、房價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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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林的阿姨及外公求償三百七十三萬元。一、二審法院雖認為求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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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的阿姨和外公對林的監督沒有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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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殺和兩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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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免賠。全案可上訴。
林姓男大生成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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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時母親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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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公擔任法定代理人。林四年前考上台北市某大學物理系,每月花五千兩百元租屋,並請阿姨簽訂租賃契約,卻在過完十九歲生日不久結束生命。
莊姓女房東告訴法官,房子二○一○年十二月廿日變成凶宅,交易價格減損約三百七十三萬零八百元;林姓男大生的阿姨是承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他的外公是法定代理人,兩人應賠償。
林的阿姨說,房子沒有毀損,且女房東沒賣房子,房屋價值沒減損;八十多歲的外公告訴法官,他對孫子加以監督、沒有鬆懈,但仍無法避免自殺憾事,不應負賠償責任。
合議庭查出林去世後,同學留言「我看到的你是那麼地發光發亮」、「明確知道自己的目標,並努力往前邁進」等內容緬懷,研判林活潑開朗、與同儕相處和睦,外公對其監督沒鬆懈;且自殺是心理層面複雜情緒的呈現,縱使家人同住也難避免。
法院認為,林的阿姨無監督義務仍按月給孩子零用錢,案發前兩天還與林在家吃飯,兩人關係緊密;林自殺與房價跌落雖有因果關係,但林的外公、阿姨沒有對他置之不理,判決無需賠償。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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