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謝姓婦人90年分別借款給2名友人各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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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簽發支票給謝婦做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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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後來將年份變造為「96年」和「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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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郵局欲提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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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帳戶存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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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得逞。謝婦一審時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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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2年。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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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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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婦向謝婦借10萬元並簽發支票給謝婦做為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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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未經曾同意,謝將支票的90年改成「98 」年,98年8月某日要陳姓男子拿票到郵局提領,因曾存款不足遭退票。
90年8月,楊婦在曾婦介紹下,也向謝婦借了10萬元,同時簽發支票,謝婦在96年時將支票上的90年變造為「96」年,97年1月某日拿到郵局提領,因楊婦被列拒絕往來戶遭退票。
曾婦表示,90年7月向謝婦借了10萬元,91年間協商1個月還1萬,後來還完了,要求謝婦退還支票,謝婦說她會撕掉,票據已經失效,但謝婦並沒有撕毀,才引發後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