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市萬先生問:營業人間因交易行為而衍生之賠償款收入,
系統建置
,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租車
,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虛擬主機租賃
,包括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舉例,
紙片肉乾
,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購買貨物,
專業網頁設計
,因甲延遲付款,
系統建置
,乙予以加收利息,
SEO達人
,係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乙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甲向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得免由甲開立統一發票,甲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惟乙因支付該項賠償款所取得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