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新協議 須經4+2程序

行政院院會明(3)日將核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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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兩岸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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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須經過「4+2」的法定溝通程序。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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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釋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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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簽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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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立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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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督責談判團隊與陸方交涉;若最後國會審議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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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也必須與陸方重啟談判。
政務委員鄧振中昨天邀跨部會討論政院版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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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今天敲定文字後,明天即可交付院會核定,盼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通過。由於新法不溯及既往,已簽訂的兩岸服貿協議必須遵照現況。外界預期,兩岸租稅協議與談判中的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是最可能適用監督條例的兩岸協議。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在會後轉述,一旦監督條例立法通過,未來兩岸各種協議,都必須經過「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兩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4+2)程序。此舉可回應外界對兩岸協商過程更公開透明,及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的要求。
四階段對外溝通機制是指,在「議題形成」時,行政部門須向立法院報告;在兩岸展開「業務溝通」時,立院隨時可要求行政部門報告或索取資料,也可舉辦公聽會;在「協議簽署前」,應向立院說明協議重要內容、可能效益及後續推動方式;「協議簽署後」,必須送立院審查或備查。
知情人士表示,若協議簽署前,立法部門認為某些地方要修改,可督責行政團隊與陸方交涉,徵得陸方同意即可調整;若是在兩岸協議簽署後,國會審議不通過,行政部門須與陸方重啟談判。
該人士認為,新條例已盡可能平衡外界對於國會監督期待,但若要像外界一些版本提到,要交付公民複決,或是讓立委參與兩岸談判,恐非務實做法,也開全球先例,無助我參與其他國際性的區域經濟整合。
另外,依現行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訂定新法,需經立院審議;反之,備查即可。不過,立院若覺得備查案屬重大事項,也可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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