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前顧問、新象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被控四年前對台北市立交響樂團翁姓女聲樂家性騷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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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昨天依性騷擾罪判決許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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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九萬元。全案可上訴。許博允昨受訪時表示對判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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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說台灣司法實在是太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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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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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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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十年、廿年、甚至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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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打到底。」許博允聲請傳喚二名大陸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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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透過海基會送達傳票,證人不出庭;另要求傳喚前內政部長陳威仁、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前台北市長郝龍斌等人,法官都認為沒必要;大巨蛋的建築師羅興華證言對許有利,但法官認為羅、許是十多年好友,未採信羅的證詞。判決指出,許是音樂界前輩,地位舉足輕重,不知檢點自身行為,逾越兩性往來時身體界線的正當分際,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案發四年未與翁女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悛悔之意。檢方指控,二○一二年八月廿七日晚間,許博允在樂團排練處撫摸翁女,之後與翁女去復興南路「無名子」餐廳用餐,又摸她的背,吃完消夜,一行人到安和路「Tickle My Fantacy」PUB續攤,翁女開車載人,許坐在副駕駛座,沿路觸碰撫摸翁女,PUB內,許乘機觸碰翁女,並親吻她的嘴唇。許博允否認車上摸人,翁女則稱載許時雙手緊握方向盤,「怕會被摸到重要部位」,法官傳喚同車證人,王姓證人作對許有利證述,林姓證人指述許有觸碰翁女,法官認為王有求於許,採信林的證詞。至於被控PUB內性騷擾,許說,這攤是羅興華作東,大家點了五十多杯酒,是翁女主動要求親吻,聲請傳喚證人自清,不過,法官以許聲請傳證的對象,均與許有特殊情誼、利害關係,認為證詞會偏袒許博允。判決書指出,案發隔日,許博允前往排練處,許一到,翁女即離開現場;幾天後,許到排練處,翁女見無法閃避,躲在角落哭泣,法官認為,翁女是資淺的表演者,如果誣指許博允,有礙工作發展,應無攀誣構陷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