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白領高階人才來台服務法規獲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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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台灣跨國企業也可比照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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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陸籍高幹來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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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其大陸高幹經移民署審查可獲1~3年不等的商務居留年限。經濟部投審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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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4月初上路。
經濟部投審會8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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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7日經各部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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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放寬我國跨國企業得比照外商調動陸籍幹部來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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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進行產業投資布局、提升企業內部人才調度彈性及國際競爭力。
投審會表示,待行政院長江宜樺核定後,內政部就會公告實施,最快4月初上路。
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解釋,此次放寬來台的大陸人士對象非指所有勞工,僅限負責人、高階經理人在內的管理人才。
張銘斌指出,過去僅有外商公司得以調度陸幹來台灣的分行、子行長期服務,台資跨國企業中,僅年初先獲放寬的科技產業陸幹方可停留1年以上。台資企業陸幹若欲來台,須依循1994年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只可短暫停留2個月。
修改後的現行辦法,大為放寬了企業主體身分、產業,未來所有台灣跨國企業陸幹都可申請來台服務,由移民署審查其過去來台紀錄,獲准1~3年不等的停留年限,可單次入境或多次入境。
自92年至101年底為止,外商跨國企業申請調動內部之陸籍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來台服務人數累計達6,067人次。此10年間,申請停留1年以上僅為290人次,每年平均約29人次,為數不多。
投審會表示,後續還需待內政部蒐集新加坡、日本、韓國關於跨國企業人員調動相關規定,做為規畫後續配套措施的參考,屆時將再邀集相關單位開會決定。
新修辦法中的台灣跨國企業身分,須符合「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第3條之規定,包括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於全世界資產達2 億美元(約新台幣594億元)以上,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