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與妻子立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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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施暴而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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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付她五百萬元贍費;林妻後來遭家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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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林付錢。林說離婚是因「難以白頭偕老」並非家暴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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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林妻提出遭施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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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雙方因家暴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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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林應守諾付五百萬元。
林妻向新北地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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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十八年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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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第九年因無法忍受丈夫長期家暴而搬回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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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經雙方父母調解,在娘家簽立協議書,約定若她再受暴力或凌辱以致離婚,丈夫應付她五百萬元贍養費;事後她搬回家。
未料回家後,丈夫故態復萌,多次對她施暴,不僅罵她髒話、抓她頭髮、推她撞牆,還掐她脖子,甚至軟禁她八小時,她脫困逃離報警,丈夫被判拘役五十天。她不堪再度受虐,與丈夫協議離婚,丈夫應依協議書所載付她五百萬元。
林答辯,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載明離婚原因是「難以白頭偕老」,與當初協議「再受暴力或凌辱以致離婚」的給付贍養費理由不符,他不願付這筆錢。
法官檢視雙方九年前的協議書,發現內容寫林妻無法忍受長期家暴原與丈夫協議離婚,但因無法接受離婚後不能探視兒女的要求,雙方協議暫不離婚,「若女方因恐懼遭施暴,可自由選擇回娘家暫居」「若女方再受暴力或凌辱,男方應給付五百萬元贍養費,女方可隨時探視兒女」等。
法官認為,林妻提出法院核發的家暴保護令、丈夫犯傷害罪的刑事判決書為證,且相關證人也證稱林妻是因再次遭施暴而離婚,認定雙方是因家暴而離婚,判林姓男子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