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短期持有非自住的房屋要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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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有2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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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符合非自住的條件。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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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本持有2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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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打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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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1戶來認定;出售與繼承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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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要看先後順序來認定持有戶數。
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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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要課奢侈稅,但若屋主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筆(即1戶)房地,並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非屬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國稅局表示,屋主因為自住需要,將毗鄰的2戶房地打通使用,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仍認屬僅為1戶房地,如果符合相關自助免稅要件,不用課奢侈稅。
當售屋與繼承房地卡在一起時,如何判定自用與分自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先取得要出售的房地,再繼承到其他房地,則繼承取得的房地不必納入持有戶數的計算。但如果繼承房地在前、取得要出售的房地在後,除非繼承的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或面積狹小價值低微等情事外,都要計算進持有戶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