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實施後,
,在報紙刊登「警告逃妻」、「尋找逃妻」公布妻子的身分,
,都可面臨違法,
,法界人士建議,
,尋妻的丈夫恐怕要反其道而行,
,換成由丈夫公布自己的資料來尋妻。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羅豐胤表示,個資法規定公布個資須獲當事人同意,妻子離家,丈大不可能徵得妻子同意。 尋妻的丈夫要怎麼辦?羅豐胤表示,簡單來說,改由丈夫公布自己的個資,方便民眾根據丈夫的資料,尋找妻子回家,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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