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反媒體壟斷相關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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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年平均收視率、收聽率、閱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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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媒體整合管制門檻標準;並依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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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出准駁整合或禁止整合的分界線。
例如參與廣電媒體整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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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旗下日報、周刊合計平均閱讀率達十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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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不准;跨媒體整合若對公眾意見的整體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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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電視頻道收視率廿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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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整合;經營新聞頻道與平面媒體間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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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公眾意見整體影響相當於新聞頻道收視率十五趴以上,也禁止整合。
有線系統業者想與同業整合,若合併後可控制頻道達到可利用頻道十趴以上,就不准整合;廣播、電視業者間整合,若合併後收聽率達十趴、或收視率達五趴,也不准整合。
政院版「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共七章五十條。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此案規範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跨業整合,防範過度集中及跨媒體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