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偶發性」集會遊行將不用報備。行政院院會14日通過《集遊法》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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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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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事實上無負責人或發起人的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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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屬「偶發性」集會遊行。針對「路過」某處是否符合前述定義?法務部次長邱昌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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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須視個案認定。
由於大法官會議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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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集遊法》中未排除「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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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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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明年元旦起失效,因此這次內政部在草案中明確定義2種特殊情況。
「緊急性」集會遊行定義為,「因事起倉卒,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成目的的集會遊行,」寬限至舉行前24小時報備,不受一般集會遊行30日內、3日前報備的規範。
邱昌嶽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偶發和緊急集會遊行多出現於選舉糾紛,如某方認定選舉結果不公,在無人召集的情況下前往抗議,屬於偶發性集會遊行;如2004年總統大選開票夜時,群眾至凱道抗議,係有人召集,此即屬於緊急性集會遊行。
邱昌嶽強調,若活動有召集人、有標語、有訴求、有計畫,就不算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前報備。至於411時群眾包圍台北市中正一警察分局的「路過」行動,應如何認定?邱昌嶽說,411行動有計畫性、召集人、標語和訴求,既非偶發也非緊急集會遊行,也不符合和平原則,由此看來,「路過」應作個案認定。
由於目前尚無判例可循,只能先訂定認定的原則和處理方式。邱昌嶽表示,內政部最快將於月底訂定《偶發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認定及處理原則》,以利實際適用。
此外,草案中亦規定,偶發、緊急集會遊行不得在車道上舉行,除非不妨礙交通;同時,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應負責宣布集會遊行中止或結束,人潮若未解散,應負責勸離。【更多精采內容,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