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翻修/律師:資訊揭露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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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泰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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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賦予中小企業許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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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保護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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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規畫完善的資訊揭露制度。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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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許多配套法案都是基於《公司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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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應通盤修正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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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急就章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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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造成適用困擾。陳泰明支持翻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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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預料修法後會需要一段磨合期;既然給予彈性,也勢必產生一些鑽法律漏洞的人,屆時可以逐步完善,但不宜因噎廢食。「彈性」也可能產生「弊端」;陳泰明舉例,過去企業都遵照政府規畫好的框架;賦予彈性後,公司也就不再「標準化」。但公司將來還是得「對外」,例如一家公司資本額5,000萬元,但實際現金可能僅2,000萬,其餘都是勞務出資;外人未必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為保護交易人,應在不影響隱私資訊前提下,充分完善資訊揭露。資訊揭露該由誰負責?陳泰明表示,不論是商業司,或另外成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都是可能選項,但影響性攸關整個社會,勢必要具備公信力。此外,《公司法》修正不只影響企業,也影響債權人、銀行等。配套的《證交法》、《企業併購法》、《外人投資條例》、《商業會計法》等都應通盤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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