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提自訴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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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媳婦王敏去年10月12日寫不實檢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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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括「宣明智濫用特權」、「宣明智指派司機與陌生男子到本人家中無端生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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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寄送檢舉函給警察和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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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他名譽。
王敏落淚否認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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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檢舉函記載「最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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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有意圖散播於眾;她寄檢舉函給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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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她擔心警察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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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記者幫忙監督查證檢舉事項,而不是請記者刊登。
一審法院認為,檢舉內容是基於王敏親身經歷,且她是因自衛、保護合法利益所發表的言論,縱使影響宣明智名譽,仍不能證明觸犯誹謗,判決王敏無罪。
宣明智不服上訴,但台灣高等法院也認為,不能因檢舉函內容情緒交雜,就認定王敏有誹謗的惡意,判她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