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女友「車震」挨告 他辯稱「我被仙人跳!」

新北市林姓男子前年底透過友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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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一名15歲就讀高中一年級的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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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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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同年月晚間在某停車場「車震」;隔5天他在住處再度和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父親氣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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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辯稱「我被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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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少女家人未要求高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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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求認罪道歉都可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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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採信他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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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1年10月徒刑。少女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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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林是男女朋友,交往沒有很久,兩人先用電話約見面,想找地方聊天,林把車開至三芝某停車場,之後親吻、撫摸她,最後發生性行為;第二次是在林的住處房間發生性關係。少女父親去年1月發現2人交往,少女有3、4天沒回家,開口詢問「你沒回來是不是有做不該做的事情?」少女坦承發生性關係,卻被父親罵「你怎麼可以那麼隨便」,事後決定提告。林否認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供稱當天僅在車上聊天;另少女在住處房間睡覺,他則在客廳玩電腦,家中也有母親在場,「我覺得我被仙人跳」。但法官認為,林和少女在LINE上曾討論驗孕事宜,若兩人沒發生性行為,為何當少女問起「我們最後一次是什麼時候?」林會回應「有驗嗎?」另外,少女向林提起已經向父親坦承發生性行為,要求雙方父母見面時,林自怨自艾,不願意面對現實,一再以各種理由推託,「我一而再再而三讓我爸媽失望,我不知道我還能幹嘛」、「乾脆讓我去被車撞死吧!反正都到絕路了」、「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判決書指出,林認為自己被仙人跳,但少女父親沒有提出高額賠償金,表明只要他認罪道歉,不論賠償金額多少,都可以談和解,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依與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人性交罪,判1年10月徒刑,可上訴。林男帶少女在停車場車震,被判1年10月徒刑。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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