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教授拿不實發票核銷研究補助款被控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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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引發學界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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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並引用陽明大學某院長與他的談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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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司法界別用最高法院對嘉義大學教授余哲仁的判刑定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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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不實發票報帳案;根據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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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擔任計畫研究主持人的國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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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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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授權時報假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判處3年6月徒刑確定。
53歲的余哲仁,是美國康乃爾大學食品科學博士,他在10年前任職國立嘉義大學教授時,用學校研究經費中的34萬元購買研究用的2台酒精泵浦,再請廠商開假發票報帳,儀器歸為己有,被控貪汙罪;一審時,余被依貪汙等罪判處3年7個月徒刑。後經余上訴二審及更一審時,貪汙部分一度獲判無罪,只被認定構成偽造文書罪且緩判緩刑。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余最後被最高法院認定觸犯7年以上重刑的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但因犯行情堪憫恕,減刑一半為3年6月徒刑。
據最高法院定讞判決指出,余哲仁是在90年11月間,嘉大和綠益康生物科技公司簽約,委由嘉大進行3項研究,余為計畫研究主持人。綠益康提供嘉大180萬元的研究經費,嘉大納入校務基金,研究用的儀器物品,須經採購程序,專款專用,且歸學校所有。
余哲仁執行研究時,為分餾、萃取,必須購買2台酒精泵浦裝在分餾機,但他找廠商劉吉青幫忙,規避10萬元以上應採購招標的規定,分開4張每張都不到10萬元的不實發票進行核銷。余哲仁之後將這2台儀器送到綠益康公司由他個人使用,並以技術入股方式投資綠益康。
定讞判決指出,綠益康公司依研發合約提供的研究經費,已納入嘉義大學的校務基金而屬「公款」,是以相關研究計畫的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最高判決還認定,余哲仁為研究計畫之主持人,依據修正後的刑法第10條第2項立法意旨,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指余的身分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於「授權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