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李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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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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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半包農藥倒入鄰地李姓泰國蝦養殖業者蝦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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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整池泰國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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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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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精神等損失共向對方求償21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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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院昨天判決78萬元賠償;其他整地、換土費用及精神損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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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駁回。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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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於100年6月18日下午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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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告坐落萬丹鄉泰國蝦漁溫,將半包托福松農藥倒入池內,造成池內泰國蝦3000台斤死亡,損失78萬元。
原告說,漁塭遭汙染後,他花費換土、整地費24萬元,養殖期間,他支付養殖工人花費18萬4000元,受此侵害,身心重創,導致糖尿病惡化,為此支付看護、醫療、交通等費用等40多萬元及非財產損失50萬元,全部共損失212萬多元。
被告承認把農藥放入泰國蝦池內,但只有0.5公斤藥量,且看到10尾泰國蝦死亡,不是原告所說的3000台斤,他未侵害原告的人格權,不必賠償對方精神、醫療等費用。
法官傳賣蝦苗給原告業者等人到案,另函文農委會水產試驗所,認原告養殖108萬尾蝦苗,經8個月飼養,以4成養成率,該批蝦苗有43萬2000尾存活,因遭下藥而銷毀4萬8000尾泰國蝦,損失78萬元,應該有依據,判決被告要支付原告該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