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共腳踏車雖大多設置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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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人行道上不可以騎腳踏車或機車。記者黃宣翰/攝影 分享 facebook 高雄市鄭姓男童騎單車違規行駛行人穿越道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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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開單告發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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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家長提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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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未滿14歲不能處罰;橋頭地方法院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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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開單未依規定查填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資料並送達,舉發程序明顯違法,判決撤銷罰單,鄭童免罰,可上訴。法官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14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開單員警並未依規定這麼做,事後才補正。法官認為,上述規定是攸關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程序,警方所犯的錯誤不是誤寫、誤算、或應容許事後更正、補正的程序瑕疵,既然舉發程序違法,自應撤銷。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高英豪說,警方會加強員警執法相關教育。判決表示,案發時13歲的鄭姓男童,前年12月12日上午騎單車行經苓雅區中山二路與四維三路口,違規騎上行人穿越道,不慎與騎機車的盧姓女子發生車禍;處理員警發現,男童違規在行人穿越道上騎單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事後才補正通知男童家長。法官說,男童違規雖是事實,但他未滿14歲,依法不罰,處罰對象應該是男童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民眾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是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5項規定,員警可依法開單,罰款300元以上600元以下。記者黃宣翰/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