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證期局指出,
,泰安產險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在2012年12月10日以前,
,公告申報11月份的營運情形。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對泰安產險行為時負責人處罰鍰新台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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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