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導指出:「大陸實施獨立董事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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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來卻是市場『不獨』、『不懂』的負面評價」;這種現象導致「中央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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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掀換血大潮」(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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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我們的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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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既「獨立」又「懂事」?可能有見仁見智的看法。但一連串的氣爆、瓦斯爆、假油、偷排廢水、行賄、掏空、侵占、炒股等事件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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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台灣企業發展的人,都必須再次思考獨立董事問題。
從一九○四年開始,公司法一貫採取「董事會經營」和「監察人監督」的雙軌制。美國是單軌制,沒有監察人,只有董事,和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功能委員會。二○○二年二月台灣證券交易所要求申請上市的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我國第一次出現獨立董事。二○○六年一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依當時行政院說明,「強化董事獨立性與功能,已為世界潮流」,而單軌制正是「國外公司治理制度之優點」。
從時間上看,政府會有這樣的認知,頗為耐人尋味。二○○一年十二月安隆案爆發,然後一連串的企業弊案接續引爆,單軌制的缺失暴露無遺。我們卻在這個時候,決定引進新制。二○○八年的金融海嘯,也沒有動搖政府對單軌制的信心。
單軌是不是比雙軌好?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公司治理準則(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說得很明白,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是只有一種,他們不特別推薦單軌或雙軌。
從制度上看,單軌制的公司,有董事和獨立董事,共同參加董事會決定經營政策。其中獨立董事還要參加審計委員會及各種功能委員會,監督公司的經營。如果董事會的決策出現違失,參與經營決策的獨立董事如何監督?會不會球員兼裁判?
在大股東主導控制的企業,更有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問題。依現行法令,獨立董事由董事會或大股東提名,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同時,獨立董事不能持有一%以上的股票。這種情形下,獨立董事其實是由大股東任命。這樣產生的獨立董事如何獨立?如何監督?台灣的股票市場,家族企業相當普遍,相對於股權分散的紐約股市,我們的獨立董事面對更為嚴峻的獨立性問題。
雙軌制的監察人當然也有不夠獨立的問題,但可以透過選舉制度的改革予以加強。依現行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選舉分開舉行,同一張選票選完董事後,可以再用來選監察人,大股東因此可以用同一批選票掌控董事會和監察人。如果改為董監事合併選舉,同一張選票只能投一次,大股東為爭取董事會的過半席次,選完董事之後就沒有餘力再來掌控監察人的人選。中、小股東因此有機會合作推選不受大股東操控的監察人。
獨立性提升之後,再輔以專業的強化、兼職及資格條件的限制,監察人成為獨立監察人,可以比獨立董事更獨立,更懂事,也更能強化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
有人說,監察人只能事後監督,不能防範弊案於未然。這是嚴重的誤解。公司法規定監察人可以隨時調查業務及財務,查核帳冊文件,列席董事會表達意見,並可要求董事會停止執行違法的決議。監察人在事前、事中和事後都可以監督。
張潮(一六五○—一七○七?)談讀書有兩句話:「創新庵不若修古廟,讀生書不如溫舊業」。與其為了秀業績讀遍百家卻不求甚解,不如細讀經典,融會貫通,更可溫故知新。公司治理的改革也是如此。與其趕時髦花費龐大的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移植成效不明的新法,不如務實整修舊制,更能解決問題。
看來美國是張潮的知音;歷經企業弊案和金融風暴,一直都在單軌制的基礎上改革。德國也是;他們繼續在雙軌制的架構下,強化監事會的功能。日本雖然引進單軌制,但僅供企業選擇,單軌與雙軌並行,政府不能強制公司換軌。
我們是拆廟重建。依主管機關命令,上市、上櫃公司只要資本額二十億元以上,必須在二○一五至一九年間改成單軌制。參與打造台灣幾十年經濟奇蹟的雙軌制,將從此在股市消失。
必須要問的是,拆掉古廟之後,費力移植的新庵,解決問題了嗎?
(作者為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