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院會上午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與李復甸所提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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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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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創設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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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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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又其違法徵收人民土地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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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有85.41%土地都是以強制徵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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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在欠缺法律依據下再將徵收取得的土地透過聯合開發模式移轉為私有,竟將基地內51.12%土地移轉登記為私有,違反土地法第1項第5款有關公共交通用地不得私有的規定。對買下美河市民眾即可持分捷運站土地的現象,主查監委馬以工表示,未來若住戶覺得捷運站有噪音問題呢?
監察院表示,美河市案經監委調查後,認為有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的必要。監委質疑,台北市政府「創設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方式,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致人民被強制徵收土地遭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與第7條分立不得併行的規定及立法設計,且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以達其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監察院表示,台北市政府於民國80年間強制徵收徵收私人土地後,已持續自81年到88年間,興建完成捷運新店機廠及軌道等設施,並依都市計畫法細部計畫所規定的最高60%建蔽率,留設至少40%法定空地,但為聯合開發達到興建高層建築卻又礙於其基礎無法與捷運設施共構而改使用原法定空地興建這些大樓的目的,竟強論以人工地盤包覆軌道的部分面積不計入建蔽率的方式,以達到法定空地仍大於40%的假象。台北市政府辯稱,人工地盤得不計建蔽率計算,即該人工地盤已得充為法定地,則這15棟住辦大樓的基地,自非屬捷運設施所必需,從而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這些大樓的基地,已違反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至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況且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計算,除於公益性、正當性都顯有欠缺外,仍有極嚴重的適法性疑慮。
監察院強調,基於土地徵收乃國家對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予以強制性侵犯,所以對於經強制徵收取得的土地,非有法律明文規定,自不得再逕行轉為私有,但台北市政府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在缺乏法律依據下,逕將徵收取得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基地內屬「捷運設施用地」的部分區隔,卻併同轉為私有,也有違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公共交通道路」不得為私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