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體殘障的楊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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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停在殘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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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以未掛專用停車證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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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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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只要符合身心障礙就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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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停車證疑混在其他證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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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疏於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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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撤銷、不用罰錢。
桃園地院調查,楊姓男子去年3月17日把車停在中壢市殘障車位,因識別證混在社區、工作地的停車證內,警員以未放置殘障專用停車識別證開罰1200元,楊認為開錯單、罰錯人,向法院行政法庭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警員表示,當時曾看車窗,沒看到殘障停車證才開單,告發並不違法。
法官認為,識別證只是供查核,殘障車位保障的是肢障者的停車權益,只要符合殘障資格就可以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規定沒帶證件停放車輛要處罰,即使未將專用識別證放在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而使用專用停車位,也不能剝奪身障者的權利。
法官根據告發所提照片,看到當天車上擋風玻璃上有多張證件,法官以警方無法證明沒放識別證,判撤銷罰單,車主不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