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將導致台商境外投資架構及股東身份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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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籍個人和台資企業帶來稅務風險。上周專欄中已從銀行角度分析去年的銀發235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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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除了要對所有帳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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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須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存量客戶的身份作出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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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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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還須從可靠途徑及可靠方式獲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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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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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資訊變更情況。 所謂的「受益所有人」應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判定: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擁有表決權的自然人2、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於公司帳戶的受益所有人識別均需穿透至自然人,因此從企業和股東個人角度分析「受益所有人」時,關注的重點會和銀行角度有所不同,原本企業所在乎或想隱藏的資訊均會被揭露,預計將會對台商通過BVI等境外公司進行投資的股權架構造成衝擊。台商應從以下重點審視「受益所有人」對自己的影響:一、境外控股架構等資訊均會被銀行掌握大部份台商都會利用一個或多個自然人設立多家境外公司,然後再用不同境外公司對大陸進行投資,或通過架設多層次境外控股公司對大陸投資,原本這些在大陸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在大陸的銀行開戶,僅需提供境內端法人主體的證照即可,但未來還須提供穿透到自然人的相關證明資料,一方面境外股權架構將全部被銀行掌握,另一方面,那些表面上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在穿透到自然人後,也都會被認定為關聯公司。二、隱名股東資訊會被銀行掌握根據235號文規定,對帳戶的受益所有人識別,不能僅限於持股比例,還須根據表決權、是否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也就是所謂「人頭」公司背後的真實控制人是誰?真實控制人就是銀行想識別出公司的真正受益所有人。採用上述識別方式後,人頭公司的隱名股東或股權比例較低,但通過各種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都會被銀行認定為公司的實質受益人,並被要求提供這些真實股東自然人的相關資訊。可以看出235號文的關鍵點是讓銀行掌握到底在大陸境內的企業,誰是最終實質受益人,雖然銀行獲取的相關資訊僅為反洗錢所需要,理論上稅務局無法直接獲取這些資訊,但如果結合之前已實施的CRS申報要求,及稅務局2018年的稅務稽查來看,不僅會查核公司帳戶,還會查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個人帳戶資訊,就會發現通過與境外公司、人頭公司交易隱藏利潤等傳統避稅方式,未來都會存在巨大稅務風險。須注意的是,香港自3月1日起實施的「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及「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和台灣相關防止洗錢等法規,都要求金融機構須對帳戶進行身份識別,以確定實質受益人的真實資訊,只要再看大陸已實施很久的金稅三期,和後續台灣有關CFC(受控外國公司)、PEM(實際管理處所)等相關法規,勢必對台商目前控股架構等帶來衝擊與稅務風險。(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