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業大老吳澄清以台新金控代表人身分任彰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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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同時為台新金董事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金金分離」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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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打算從原本規劃的「法人」董事不能兼任兩家金融機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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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及「自然人」董事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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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吳澄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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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同時擔任彰銀及台新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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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改後就不行。台新金創始股東、石化業大老吳澄清近一年投入約25.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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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買彰銀股票14.88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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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達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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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泛公股造成強大威脅,財政部昨(21)日表示,將密切注意,至於合興石化董事長吳澄清同時擔任彰銀及台新金董事,是否有違金金分離政策,則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金管會官員表示,吳澄清目前兼任兩家金融機構董事,是依現行金控負責人資格準則第12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因投資關係可以兼任。但目前研修的金控及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修改後,未來吳澄清就無法再同時擔任彰銀及台新金董事。據了解,上周金管會提出修正案,對金融機構的兼職規範,條文都只提到「法人」的兼職,並未包含「自然人」兼職,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夫人彭雪芬,無法出任新光金董事一事,讓金管會發現法條設計有此漏洞。目前金管會正力推自然人董事,內部打算再擴及「自然人」董事兼職。金管會上周提出銀行負責人資格準則修正案增訂第3條之3規定,「法人」擔任銀行董監事,若該法人及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推定有利益衝突。關係人範圍,包括法人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等。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依此條文,當「自然人」擔任銀行董監事時,就不會受到規範,可以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這讓利益衝突規範出現漏洞。知情官員表示,金管會正考慮把「自然人」部分一併納入規範,才會更周延。以吳澄清的情況為例,若只規範「法人」,未來即便修法,他還是可以擔任彰銀及台新金董事。因為吳澄清是台新金派在彰銀的法人董事代表,第3條之3的「法人」是台新金,吳澄清不是法人董事長、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以繼續兼任台新金董事。但若把「自然人」納入規範,吳澄清擔任彰銀董事,就不能再擔任台新金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