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允許在大陸境內取得的外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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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條件下結匯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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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助於降低台商在大陸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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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為大陸台資銀行創造新的業務機會。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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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大陸境內銀行所取得的外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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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2年125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必須滿足是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性質的款項才能結匯,因為用途受限,使得在大陸境內需要使用人民幣的台商,在大陸境內貸款美元的意願不大。但此次發佈的2017年3 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實質放寬了境內外匯貸款的結匯限制,只要是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大陸境內外匯貸款,都可辦理結匯為人民幣的手續,但前題是只能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的資金償還之前的外匯借款,不能以人民幣購匯償還。3號文的意義首先是可降低台商在大陸境內的融資成本,因為之前如果是在大陸境內採購原物料,加工後再出口的台商,在貨物未出口前,在境內銀行所取得外匯貸款是不能用於結匯,台商如果需要在貨物未出口前向銀行借款採購原料,也只能在境內借人民幣,但相比向銀行借用美元,一來借款利率高,同時要將收取的美元貨款結匯為人民幣後再償還之前的貸款,實在存在著不確定的換匯風險,因此這類交易模式的台商無法享受到借用外幣貸款的好處。此次3號文將可結匯的外匯貸款範圍,放寬至信用證及託收項下的出口押匯、出口貼現、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出口保理、福費廷、訂單融資、協定融資、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不再僅侷限於出口後的融資,也就是說,台商在出口貨物前,只要憑合同等貨物貿易的真實性證明文件,即可先從大陸境內銀行獲得外幣貸款,再辦理結匯為人民幣,用於境內原物料採購或其他大陸境內的人民幣支出,等到台商出口並收到美元貨款後,再直接歸還銀行的美元貸款,即無需再購匯,在這種模式下台商也可用較低的利率借到美元貸款,同時因為收美元貨款也償還美元貸款,企業也不用承擔匯率風險。其次,3號文對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在開發大陸境內業務時也有影響,一般來說,台資銀行大陸分行都是缺乏人民幣資金,並不缺美元,因此台商在大陸的美元貸款需求增加,對這些大陸的台資銀行來說是件可增加業務機會的好事,問題是須注意以下重點:(1)首先是交易真實性審核,當客戶在貨物未出口前,僅能提交出口合同來證明交易真實性,銀行須根據外匯展業原則,在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調查的三大基礎上對客戶的出口合同、境外交易對方,交易產品性質與客戶主營業務的相關性,與合同金額與客戶實際經營規模是否相符等進行多方面確認,否則一但日後出現真實性問題,將面臨外管局處罰風險。(2)根據3號文規定,為避免公司自身和來自銀行貸款資金的貨幣錯配,降低企業在大陸境內取得的外匯貸款,結匯後對國家貨幣政策衝擊,對於已結匯使用的境內外匯貸款,企業只能以貨物貿易出口的收匯資金來償還,原則上不允許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幣貸款,由於從其他銀行劃轉過來歸還外匯貸款的外幣,銀行無法確認來源是否為購匯,因此大陸台資銀行最好要讓客戶將收款戶開在自己銀行內,這樣才有辦法直接控管客戶的外匯收入以直接用於償還外幣貸款。(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