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所有權的多元化本身並不會保證內容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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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英國通訊辦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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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fcom)分析電視新聞的內容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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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多元性比新聞提供者的數量來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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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媒體均以類似篇幅報導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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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其選定的前三大事件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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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以相同材料與觀點報導相同事件。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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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數目的減少未必會導致資訊與觀點的減少。
內部多元性與外部多元性的複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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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彼此無法成為對方存在的擔保,因此嚴格維持並且依賴一定數量的供給業者,可能無法提升或維持有效的多元性。在資訊供應來源多元(例如YouTube、部落格、各種公民報導),以及有各種全球平台可供公眾接近使用的時代,我們傾向於相信,媒體所有權集中此一議題,短期內比較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有多元的資訊提供者、多元的內容及多元的意見,供消費者及公民比較選擇。
媒體外部多元性在於維持市場的參進,讓市場保持健康的外部競爭(inter competition),而媒體內部多元性則在單一媒體維護內部的多元性,在媒體因為網際網路興起而經營困難、不得不集中的情況下,媒體內部多元性可能比媒體外部多元性更為重要,因為仍然可以在單一平台或載具內,促進內容的多元創作與競爭(內部競爭intra competition)。其次,競爭不足的市場一定不會有多元的媒體,反之,多元的媒體必定以市場有充分競爭為前提,二者氣息相通,相互為用。從我國目前有這麼多媒體、競爭又如此激烈的現況來看,政治操作下的反媒體壟斷只會傷害媒體業的發展。
以普及率最高的有線電視為例,收視率最高的是新聞節目,這與英國通訊辦公室2007年的調查結果相近,該調查顯示,在英國所有種類的電視節目中,閱聽者是將新聞列為最有社會重要性的節目,有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表示,新聞協助他們成為民主程序的一部份;認為電視是最受到信賴的新聞平台的人,比起報紙、雜誌及網際網路多三倍。則我國有多達十餘家電視新聞媒體,何來壟斷?
最後,不論以何種數字寫在法條當絕對禁止標準,都帶有恣意性,輕則與市場脫節,重則禁不起合憲性的檢驗。以美國為例,在1934年制訂聯邦通訊傳播法(The Communication Act)之後的70多年間,聯邦通訊委員會皆以考量「促進多元化」為由,進行媒體所有權管制。但90年代以後,聯邦通訊委員會分散媒體所有權,便能促成觀點多元化的論述,持續遭受法院質疑,認為其所持的多元化標準太過模糊,無法通過司法審查。法院甚至要求聯邦通訊委員會必須明確定義,何謂觀點多元化,並證明限制媒體所有權,確實可促進更多觀點呈現,導致聯邦通訊委員會有線電視30%的水平結合上限,自1993年提出以來迄今遲遲無法定案。同樣地,帶有相當多絕對禁止標準的反媒體壟斷法,能經得起合憲性的嚴格檢驗嗎?
既然有諸多疑慮,反媒體壟斷法就算了吧,先專心把12年國教搞好,要不靜下心來思考台灣的能源政策也好。(作者是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