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名車 折舊上限250萬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糖尿病不可不知 財經焦點 科技產業 金融要聞 稅務法務 產業綜合 商業企管 房市情報 udn / 產經 / 稅務法務相關新聞父母給錢繳房貸 視為贈與投資海外基金利得 要稅納稅四指標 台灣優於去年名家觀點/生存權優先 自住房屋稅應謙卑國稅局獵漏 盯預售屋權利轉讓台灣企業總稅率34.5% 低於全球企業納稅容易度 我排名躍進網路報稅普及 稽徵成本下降非現金財產價值 可申請核定無銷售額 也要報營業稅捐地抵稅 訂成本計算標準企業買名車 折舊上限250萬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1-18 04:07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WhatsApp 營利事業買名車當公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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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每輛銷售或完稅價格達300萬者必須負擔奢侈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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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也有最高限額250萬元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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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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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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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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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位的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若屬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則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4年1月1日,以600萬元購買一部高檔汽車,耐用年限為五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2014年起至2018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五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五年〕。該局指出,若是之後這些高價位小客車,有出售或毀滅、廢棄的話,營利事業在計算其處分損益時,仍應以實際購入成本,減除未折減餘額,計算該小客車的收益或損失。以上述例子來看,如果兩年後,甲公司要以370萬元出售這部汽車,其出售汽車的損益,應該以售價37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400萬元(購置成本600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可列報的損失為30萬元,而不是以稅法規定上限金額250萬元去計算。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的折舊限額外,在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