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今天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理管理規則,
,對悠活度假村開罰12萬元;墾管處副處長李登志說,
,墾管處是建管主管機關,
,悠活3至6區違法營業,
,依建築法變更建物使用可罰6萬至30萬元,
,但發展觀光條例可裁處9萬至45萬元,
,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
,由較重的罰責懲處。,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