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第一分組會議昨天決議,
花蓮太魯閣
,建議司法院應研議對於檢察官偵查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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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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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案件當事人包括被告、被害人及律師取得資訊的制度。這項決議超越司法院大法官去年所作的釋字七三七號解釋(偵查中案件僅給予被告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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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偵查中案件當事人取得資訊的範圍。召集人羅秉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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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案件猶如鐵板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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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被害人完全無法閱卷或取得任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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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律師,導致許多冤錯案發生。昨天會議亦通過檢警調偵辦案件時,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之虞外,檢警調於傳訊被告和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罪名及案情,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偵查進度,或依當事人及律師聲請而告知相關資訊,例如簽結或撤回。羅秉成表示,為平復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害,決議通過檢討現行刑事補償法令,建立無辜受害者的社會復歸機制,刑事補(賠)償不限於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或拘束始獲補(賠)償,並應分別就無辜受害者的財產和非財產損害立法規範,補償範圍包括回復名譽、精神慰撫金等。另外也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並於獄政體系發展本土化模式的修復式正義,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要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