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在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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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郭妻攔阻控告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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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反認為遭「仙人跳」;郭為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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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交付兩百萬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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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要求還錢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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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但二審法官以無法證明雙方有協議,判郭敗訴。
前年間,郭與吳女在汽車旅館離去時 被郭妻發現攔阻,懷疑二人有姦情,郭妻控告丈夫、吳女妨害家庭。檢方偵查期間,吳女夫婦懷疑,這是「丈夫勾人妻,妻子後頭抓姦的仙人跳陷阱」,揚言提告。
郭姓男子表示,吳女夫妻約他見面協調,要求他拿出兩百萬元當保證金,擔保他未設局;如女方因該案被起訴,得負賠償責任,那可認定有設局之嫌,若該案不起訴,將立即歸還保證金。雙方達成協議,隔天他提領兩百萬元,還陪同吳女把錢寄銀行保險箱。
通姦案最後不起訴處分,郭要求吳女還錢,但對方否認收了保證金,他氣得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並提出錄音帶,證明女方曾說:「好啊,帳號拿來,錢還你」,作為佐證。
吳女反駁無協議、也沒拿錢。她說郭向她索討兩人出遊的花費,她不滿才說願意還錢,但並非對方指控的兩百萬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兩百萬非小數目,依常情應會要求立書面字據,將交付原因或返還條件載明,甚至簽收據確保雙方權益,但郭均無法提出相關料佐證,全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