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客「不積極」 法官撤銷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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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男同意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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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進房間就被警方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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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她一萬二千元;她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罰少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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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決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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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洪沒積極「拉客」而是邱主動詢問。警方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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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姓女子九月在台中市一處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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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過的邱姓男子拉客,雙方協議一千元性交易,二人便前往洪女租來的套房,正巧在大樓電梯口遇到員警盤查,邱承認要買春,洪女被罰一萬二千元。洪女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她性交易價格只有一千元,卻要罰一萬二千元,且這次她沒賺到錢,希望法官改裁罰少一點。法官審理認為,社維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法條明文要有「拉客」行為,如果嫖客本無性交易想法,流鶯堵住對方去路,勸說或糾纏,就屬「拉客」行為。法官表示,本案尋芳客主動前往流鶯聚集處,並和流鶯打招呼協商性交易價格,流鶯沒有積極且糾纏尋芳客,與「拉客」行為要件不符,因此撤銷罰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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